【澳门金沙集团】关于化学化工学院加强考风考纪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西安石油大学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凭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主动出示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接受监考教师核验,按监考教师的指令就座。未携带证件者不允许参加考试,确系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所在院(系)开具的西安石油大学考试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三、补考以及重学考试时,考生需同时携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者须到所在院(系)开具的西安石油大学考试证明。

四、考生参加考试,除必要的考试用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不得将书包、书籍、讲义、笔记、电子辞典等物品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若携带上述物品时,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集中存放。

五、考生答卷必须用蓝黑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考试时除制图、填涂答题卡可使用铅笔外,其它课程使用铅笔(圆规除外)和红色笔答题一律无效。

答卷前必须在试卷上规定位置填写本人班级、学号、姓名。

六、考试中,考生不得私自拆开试卷(两页以上);不得相互借用文具、计算器;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偷看他人答案;不得夹带纸条或在手心手臂等部位书写公式符号;不得翻阅书刊等文字纸张;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在交卷前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

七、开卷考试中不得借用他人资料、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

八、考生在考场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如遇试题字迹不清晰,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九、考生提前交卷时应将卷面反扣,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 学考场;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取试卷,待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十、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考生若在考场患急病不能坚持考试者,需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应立即赴校医院就诊,并凭当日医院证明补办缓考手续。

十一、凡考试违纪、作弊者,依据《澳门金沙集团》进行处理。

《澳门金沙集团》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纪,根据《澳门金沙集团》(教育部令第21号)和《澳门金沙集团》(教育部令第1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适用考试范围为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以及由学校承办的各类等级考试。

第三条我校本科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考试违纪的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认定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一)开考后未按规定座位就座、私自调换座位;

(二)自带答题纸或空白纸张进入座位;

(三)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计算器及其它物品;

(四)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

(五)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总成绩以零分计。(一)无视监考教师口头警告而重犯:

(二)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计算器等物品;

(三)交卷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讨论考题内容。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总成绩以零分计。

(一)开考后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

(二)开考后传接纸条或试卷;

(三)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告知监考教师;

(四)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五)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座位。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总成绩以零分计。

(一)开考后课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二)开考后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三)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或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利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

(四)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存储考试内容有关信息;

(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离考场;

(六)索要或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抄袭他人试卷;

(七)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八)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

(九)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拒绝、妨碍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互换试卷;

(二)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

(三)考试中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接收、传递考试有关信息,或利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与他人交流考试有关内容;

(四)第二次考试违纪,其情节达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五)因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有考试违纪行为

(六)组织考试作弊;

(七)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与他人完全雷同;

(八)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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